原标题:增值税法配套征管细则落地——自然人按次纳税起征点提至1000元
(记者唐婧)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经济之声《环球新财讯》节目报道,2026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正式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配套制发《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征管公告》),明确自然人按次纳税起征点标准由每次(日)销售额500元提升至1000元,并对出租不动产、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等六类特定情形,允许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的按期纳税起征点标准,在减轻纳税人负担的同时促进税收公平。在这样的政策安排下,哪些纳税群体会受益?
《征管公告》进一步调整优化了自然人增值税起征点标准判定细则。自然人通常适用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标准。自今年起,按次纳税起征点标准由每次(日)销售额500元提升到1000元。考虑到自然人发生特定类型应税交易具有持续经营特征,《征管公告》继续延续并适当优化了此前政策执行口径,明确自然人发生出租不动产、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等6种特定情形的,不再适用按次纳税1000元的起征点标准,而是参照按期纳税直接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的起征点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黄立新表示,这样的政策安排同时兼顾了税收效率与公平。
黄立新说:“一方面,允许延续适用相对较高的按期纳税起征点标准,可有效减轻自然人税收负担,降低税收征纳成本。另一方面,明确相关情形下自然人应当以其当月发生全部应税交易的销售额,‘打包’适用按期纳税起征点标准,可从源头上避免单独拆分适用、叠加后超标享受标准的问题,有利于促进税收公平。”
在这样的政策安排下,哪些纳税群体会受益?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副教授葛玉御说:“对6种特定情形允许适用按月销售额10万元的起征点,这些大都是高频连续性的交易,比如平台企业内的从业人员,反向开票之下销售报废产品,包括保险代理人等。适合按月来归集收入适用起征点,或者是持续性周期性的经营活动,比如自然人房东出租不动产,自然人的国债利息收入等,按月租金或者月利息收入来适用起征点,就有助于更大程度上降低自然人的税负。”
按次纳税的主体中,自然人纳税人占绝大多数。为减轻自然人办税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明确,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到次年6月30日前进行申报纳税,在申报纳税期限方面为纳税人预留了较为充足的时间。考虑到自然人流动性强,为便利其申报纳税,减轻按次纳税办税负担,《征管公告》明确,自然人发生应税交易达到起征点的,不论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还是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都视为办理了申报纳税。黄立新说,从公告规定来看,税务部门尽量减少了自然人需要自行申报纳税的情况。
黄立新表示:“如果自然人代开发票、代扣代缴两种方式都未涉及,才适用兜底方式,就其本年度尚未缴纳增值税的应税交易,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这样就减轻了自然人的办税负担。”
《征管公告》还对小规模纳税人灵活享受减免税优惠加以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明确,“纳税人可以放弃增值税优惠;放弃优惠的,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小规模纳税人除外”。基于这项规定,《征管公告》延续了近年来一直执行的征管口径,明确提出,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标准的,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葛玉御表示,这样的举措让小规模纳税人在是否选择适用减免税优惠上,拥有了更大的灵活性。
葛玉御说:“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没达到起征点,可以选择部分或者全部放弃免税并开具专票,这意味着小规模纳税人某一个客户要求他必须开专票来抵扣,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就这一笔交易放弃免税,并且开票纳税。但是不影响他其他客户继续享受免税的待遇,因为很多小规模纳税人的客户是不要发票的,不能为了一两棵树放弃了整片森林。这样一来,小规模纳税人就有了灵活性,既能满足大客户的开票需要,又能在其他不要专票的客户继续享受免税优惠,充分体现国家对小规模纳税人的优惠扶持。”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提醒,小规模纳税人在准确把握政策规定灵活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同时,应当做到合规经营,确保长远稳定发展。
[来源:央广网 编辑:赵晓珊]大家爱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