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4日,记者从青岛市物价局获悉,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落实市政府确定的2015年重点办好城乡建设和改善人民生活方面11件实事要求,为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待遇,稳定和加强乡村医生队伍,保障村卫生室的基本诊疗服务的正常运行,提高农村医疗服务水平,该局会同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改办联合印发了《关于制定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通知》规定,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规划内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次10元,包含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不单设药事服务费。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项目,不得再另行收费或变相收费。
一般诊疗费纳入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医疗费年度限额管理。参保人员在村卫生室发生的一般诊疗费,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90%的比例给予支付,个人自付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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