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新出台9项就业创业补贴政策,并明确了申领条件和标准。记者昨日采访了解到,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出台《就业创业和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实施办法》,补贴政策主要包括创业补贴 (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两种情况)、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奖补)等,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和本市户籍返乡农民工可根据相应条件享受补贴政策。
符合条件可申领5000元
据了解,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的下列人员,符合条件的可申领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本市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毕业5年内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驻青高校毕业年度毕业生;本市户籍返乡农民工。
申领创业补贴,创业者须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注册登记时间在2011年10月1日以后,有效期限在1年以上。申领创业补贴的创业者,须为个体经营者、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时要两年内纳入就业创业管理,对两年内终止创业办理失业登记或办理提前退休的,应根据剩余扶持期限的月数按比例退回创业补贴。
开办网店可申领1万元
我市的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申领范围为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各类人员 (含外地户籍人员),在青岛行政区域内首次创办小微企业 (含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的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申领1万元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
同时,小微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资质证明)和税务登记证的注册登记时间在2013年10月1日以后,有效期限1年以上。小微企业的创办者应办理就业登记手续,且申领补贴时企业正常经营1年以上、吸纳就业1人以上 (不含创业者本人)。申领小微企业创业补贴人员,须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且首次创办小微企业,申领补贴时创业实体正常经营。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是指创业者在青岛行政区域内首次工商注册登记,并经注册地所在区 (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开发1个岗位补2000元
法定劳动年龄内符合申领创业补贴的人员 (含外地户籍人员),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 (含民办非企业单位)或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创造岗位新招用人员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创业者,可申领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根据申领补贴时新招用人员的岗位数量,按照每个岗位2000元的标准发放补贴。
创业者须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创造岗位应新招用本市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本市户籍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硕士及以上学位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按照青岛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纳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且申领补贴时劳动合同正常履行、社会保险正常缴纳。
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青岛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招用本市经认定的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以及小微企业新招用本市户籍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 (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存续期内,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用人单位应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对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包括欠发)的月份,当月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方面,若用人单位属于企业性质的,以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基本养老保险18%、基本医疗保险9%、失业保险1%的比例计算;用人单位属于个体工商户的,按照基本养老保险12%、基本医疗保险9%、失业保险1%的比例计算。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
经认定的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不含协保人员)和本市户籍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一年内,在户籍所在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进行灵活就业登记,且在社区内从事家庭服务、家电维修、早 (夜)市经营服务以及自由从事撰稿、摄影等项目的灵活性就业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且以青岛市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
在青岛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不包括财政拨款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介绍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 (含人才储备期内高校毕业生)、本市户籍城乡失业人员和有转移就业要求的农村劳动者,到青岛市用人单位就业。
用人单位与被介绍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青岛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规定及时足额缴纳3个月及以上(不含补缴)社会保险费。介绍非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只能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城乡失业人员到失业前原工作单位就业的,其失业登记时间应在6个月以上。补贴标准为每人300元,符合条件的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
开班5个工作日内“入库”
本市户籍符合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条件,到户籍地所在区 (市)以外的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培训的人员,可获得跨户籍地职业培训补贴。
定点培训机构应在每期培训班开班后5个工作日内,将培训人员(含跨户籍地培训人员)信息及时录入外网经办平台或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培训结束后,通过外网经办平台或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向培训机构注册地的区(市)就业服务中心申请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
失地农民培训再补贴30%
从2014年起,市级重点建设项目涉及土地征用造成失地且纳入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管理的未就业农村劳动者 (即失地农民),可获得失地农民培训岗位补贴。
对培训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技能证书的,除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外,按照我市就业技能培训同工种同级别补贴标准最高30%的比例,给予失地农民培训岗位补贴。培训岗位补贴每人只享受一次,由失地农民户籍地所在区 (市)从当地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为重点项目培训补300元
按照《关于加强区市就业技能培训体系建设的意见》,组建或加入职业培训联盟的定点培训机构,与企业签订定向 (订单)培训协议,对企业拟录用人员开展定向(订单)式就业技能培训,根据培训合格后2个月内与合作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按照300元/人的标准给予定点培训机构奖补。
对重点建设项目单位拟录用本市城乡劳动者开展定向 (订单)式就业技能培训,根据培训合格后2个月内与重点建设项目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按照300元/人的标准给予定点培训机构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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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种情况取消
医保门诊定点资格
市人社局昨天公布 《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准入标准、建设规范和动态管理机制,规定凡出现不能按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等9种情况的,将被取消医保门诊定点资格。
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定点医疗机构 (以下简称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是指取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发的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确定,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 《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为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一般门诊服务的医疗机构。参加青岛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在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可以通过刷个人社会保障卡,用个人账户金支付诊疗费用。
我市规定,申请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资格需要具备至少配备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执业专职医师,至少配备1名护士等诸多条件。
医保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有效期是3年。医疗机构出现违规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将给予处理。其中,出现以下情况的,将被取消医保门诊定点资格:
(一)不能按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
(二)未按规定参加有效期延续审验的;
(三)参加有效期延续审验时不能按要求提供审验材料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参加有效期延续审验时已不具备本办法规定要求的;
(五)弄虚作假取得医保定点资格被查实的;
(六)因违反协议约定,被责令限期整改,到期后整改不合格的;
(七)违反服务协议内容规定情节严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与其解除服务协议,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资格的;
(八)医疗机构主动申请注销或被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注(吊)销的;
(九)《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过期失效或未按照规定进行年度校验的。
本版撰稿 记者 陈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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