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月1日起,我市开始执行新的 《青岛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情节恶劣、被政府关注、媒体曝光、群众反映强烈的;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伪造、隐匿、损毁环境违法行为证据;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等12种环境违法行为将被从重处罚。
我市各级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部门及受委托行使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权的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将按照新规定以及《青岛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并综合考虑环境违法行为的具体方法或者手段、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其效果、环境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多种因素确定处罚种类和幅度。(记者王磊江 通讯员 孙俊杰 朱晓晨)
◆ 多次实施环境违法行为并已受过行政处罚的;
◆ 情节恶劣,被政府关注、媒体曝光、群众反映强烈的;
◆ 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并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不良影响的;
◆ 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
◆ 在社会影响重大活动中或专项整治中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
◆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污染事故或者社会安全等突
发事件时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
◆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部门已经做出责令停止或者责令纠
正环境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
◆ 伪造、隐匿、损毁环境违法行为证据的;
◆ 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教唆、胁迫、诱骗他人
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
◆ 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 环境违法行为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居住功能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重
处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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