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劳务派遣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昨天发布《劳务派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于劳务派遣用工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明确规范,《暂行办法》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劳务派遣企业集中在黄岛城阳
截至3月底,我市共有432家劳务派遣单位(含分公司13户)获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资质,其中实际开展业务的单位206家(占48%),涉及被派遣劳动者9.3万人、用工单位2248家。我市劳务派遣用工规模较大,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数量均居全省首位。
我市劳务派遣单位主要集中在黄岛区(132户,占32%)、城阳区(77户,占19%)、市南区(45户,占11%),郊县市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企业相对较少;实际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以私营企业为主(占92%),派遣规模多在100人以内(占56%)、100人以上500人以下(占24%)。此次出台劳务派遣管理暂行办法,就是要建立对劳务派遣的规范机制和管理措施,进一步规范我市劳务派遣市场和劳务派遣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方面界定“假外包、真派遣”
“目前,国家层面没有清晰界定劳务派遣的含义,部分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对劳动者实施‘假外包、真派遣’,此次我市从劳动场所、劳动过程管理、劳务派遣协议内容、管理费用支付等四个方面,对‘假外包、真派遣’行为进行了界定,以便于将劳务派遣与职业中介、业务外包等相似行为相区别。”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说。
《暂行办法》规定,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以经营为目的招用劳动者与其订立劳动合同,按照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使用,由用工单位对劳动者的劳动过程进行管理的用工形式。用人单位将全部或者部分业务发包,承包单位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提供的场所进行劳动,且劳动过程的管理、协议内容、费用支付等符合劳务派遣特征的,属于劳务派遣用工。
未设立分支机构 用工单位代投保
我市对劳务派遣劳动合同订立、履行以及社会保险问题作出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负有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参加社会保险等义务。
我市《暂行办法》除对劳务派遣单位依法订立、履行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等义务作出规定外,还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向我市用工单位派遣劳动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未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
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杰表示,目前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的很少,员工一旦出现医疗工伤等问题无法解决。此次我市进一步明确了用工单位的责任。
五类情况用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律政策分别从适用岗位、用工比例、同工同酬以及义务规定等方面对使用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进行了规范和限制,但仅规定了未经许可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违反劳务派遣规定等行为的行政责任,未规定相应的民事责任。
为从源头规范劳务派遣用工,我市《暂行办法》规定:用工单位出现(一)使用未取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单位派遣劳动者的;(二)使用未依法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满后超过一个月未续订劳动合同的被派遣劳动者的;(三)未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续订劳务派遣协议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四)用工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派遣劳动者的;(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有关劳务派遣的禁止性规定的等五类情形,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承担用人单位相应责任,以充分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务派遣单位未取得经营业务行政许可,为什么用工单位要承担责任?对此,张杰解释说,用工单位如果出现这五类情形,这种用工就不属于劳务派遣范畴了,就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承担用人单位相应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委托第三方发工资
自2013年7月1日实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以来,通过严格的行政许可程序,一定程度上督促了劳务派遣单位依法规范经营。但从劳务派遣年检情况看,我市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仍存在专业化程度不高、行业水平参差不齐等问题,需要通过后续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市场。《暂行办法》对劳务派遣单位许可后的监督管理问题作出规定,从许可证摆放、用工台账、档案管理、劳务费科目、用工备案、年度经营情况报告等方面对劳务派遣单位提出要求,促进劳务派遣单位规范运作和劳务派遣行业有序发展。如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建立、完善并依法妥善管理被派遣劳动者的人事档案,不得委托用工单位以外的第三方代支付劳动者工资等。
擅自经营劳务派遣罚5倍违法所得
此外,我市还对违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违反劳务派遣规定的法律责任问题作出规定。其中包括: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青岛财经日报/青岛财经网记者封满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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