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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能源供热最高补3000万 禁止擅改供热方式

2015-08-06 08:22:09
来源:青岛早报
作者:刘海龙
责任编辑:苏青

日前,市城市管理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联合出台了《关于青岛市城市管理局贯彻〈青岛市加快清洁能源供热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昨日,记者从市城市管理局获悉,细则出台将为清洁能源供热项目的建设开辟“绿色通道”,该细则自2015年8月20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禁擅自更改供热方式

清洁能源供热是指利用污水源、海水源、土壤源、空气源、太阳能、生物质能、天然气等能源为特定区域实行集中供热。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参与清洁能源供热项目的建设、运营与服务。清洁能源专业公司依法从事清洁能源供热项目的建设、运营与服务不受原划定的特许经营范围限制。

新进入土地招拍挂程序的项目,在土地权利人申请纳入储备时,应提供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明确该地块是否应采用清洁能源供热方式。对具备清洁能源供热条件的新进入市场的土地,规划设计条件中应当明确清洁能源供热要求,预留清洁能源供热设施用地,在土地招拍挂出让时,一并纳入招拍挂出让文件。供热方式一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更改。

建清洁能源供热须提申请

利用清洁能源实行供热的开发建设项目,清洁能源供热建设单位须落实各项建设条件,编制清洁能源供热设计方案,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计方案经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建设手续。项目涉及规划、用地、环评、节能、立项、施工等手续办理的,实行绿色通道。使用天然气实施集中供热的,应落实天然气气源,签订天然气供应合同。清洁能源供热设施应与开发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市财政局拨付补贴资金

分布式能源项目投产运行两年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进行年平均能源综合利用效率评定,出具评定报告,提出设备补贴申请,报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局组织进行能源综合利用效率评定审查,经审查年平均能源综合利用效率达到70%及以上的,财政资金再给予1000元/千瓦的补贴。市财政局自收到有关材料后,按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分布式能源建设单位。每个项目享受的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鼓励海水源、污水源、土壤源、空气源热泵和其他电供热项目建设谷电储能设施。项目建设谷电储能设施,按核定储能设施建设成本的50%,由财政资金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1000万元。 记者 刘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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