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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具备安全条件场所储存燃气 漳州华星燃气被罚2万元

2026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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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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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熠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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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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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漳龙文城罚决﹝2026﹞91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该公司存在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违法行为。依据相关规定,执法部门对其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信网・信号新闻10月28日讯 10月23日,漳州华星燃气有限公司因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被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查处。

“闽漳龙文城罚决﹝2026﹞91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该公司存在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违法行为。依据相关规定,执法部门对其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企查查平台信息显示,漳州华星燃气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10月,法定代表人为戴林杰,注册资本2689万元,注册地址位于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属港澳台法人独资企业,其股东为大西洋燃气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0%。主营燃气经营、危险化学品经营等业务。(信网记者)

[来源:信网 编辑:王熠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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