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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修订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

原标题:为保障居委会经费立下“硬杠杠”

●办法规定了居务公开制度,对不及时公开的明确处理方式和责任追究

●明确居民委员会日常运转经费、成员报酬及其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拨付

●对需要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工作或者委托居民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的,应当提供经费和条件保障

3月31日上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会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对办法进行了解读。

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忠明介绍,现行的办法自1993年制定颁布33年来,一直未修订。法规的多数条款内容已不能很好地与国家法律衔接一致,也无法完全适应当前加强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的实践需要,有必要对办法进行修订。

办法共7章43条,将于4月1日起施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刘嫣姝介绍,办法明确规定居民委员会性质、定位及相关工作原则,同时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在居民委员会组成和职责方面,办法明确居委会在宣传党和国家政策、支持引导居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关爱困难群众、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统筹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治理以及指导和协助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等9方面的工作职责,并明确了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义务。

居委会选举是实行居民自治的重要环节,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居民委员会成员的产生方式、任期、选举的组织实施,居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成员数量、产生方式、回避退出以及重新推选,明确了参加选举人员的范围,规范候选人的资格条件以及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辞职和职务终止情形以及出缺后的补选程序等。针对近年来选举实践中出现的制度薄弱环节,如委托投票、居委会成员当选票计算等难点,办法明确了委托投票规范以及居委会成员当选规则。

为进一步加强居民委员会自身建设,提高民主管理能力,自觉接受居民监督,办法规定了居务公开制度,对不及时公开的明确处理方式和责任追究。

对于涉及居民利益的制定或者修改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接受社会捐赠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以及社区服务项目实施、社区公共空间改造、公共服务设施完善等事项,办法要求,需要经居民会议讨论决定或者由居民会议授权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社会治理重心和资源向基层下沉的要求,办法以专章对居委会工作保障进行了规定,明确居民委员会日常运转经费、成员报酬及其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拨付;居民委员会选举经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电、用暖、用水、用气价格执行居民价格。对需要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工作或者委托居民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的,应当提供经费和条件保障。

□记 者 刘一颖

通讯员 刘国敏 报道

[来源:大众日报 编辑:王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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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04/01 0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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