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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提至10元 10月起实行

2015-10-12 09:27:34
责任编辑:光影

日前,青岛市物价局会同卫计、财政、人社和市医改办联合下发了《关于制定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青价费〔2015〕36号),将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由原先的每人次6元提高为每人次10元,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行。

文件规定,参保人员在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开展医保门诊统筹的村卫生室就诊,执行一般诊疗费政策,并纳入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医疗费年度限额管理。参保人员在村卫生室发生的一般诊疗费,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90%的比例给予支付,个人自付10%。医保管理部门对一般诊疗费实行专项管理,对按规定应支付给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补偿部分专门制订具体支付办法,要求村卫生室将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在收费的显著位置公示。

据测算,按新的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今后每年全市基本医保基金支付村卫生室的这部分资金将达到6000多万元,比按原先的标准多支付2500万元。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提高后,仅此一项每位乡医每年会比按原先标准多增加收入数千元,将增加乡村医生工作吸引力。(记者 张同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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