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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错车中途下车被拒 男子揪扯司机致车辆追尾

2016-07-12 08:32:03
作者:张鹏
责任编辑:光影

上车没看清车牌,公交车已经离站开出20多米才意识到自己坐错车,此时男子林某某非要司机为自己停车,司机按照公司要求,回绝了林某某的要求 ,结果林某某来回揪扯司机刁某,最终导致公交车失控,撞上路边停靠在左侧的211路公交车车尾,导致两车受损9700余元。近日,市北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宣判了这起案件,被告人林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2015年11月26日18时许,公交车站附近出现了惊险一幕。被告人林某某乘坐363路公交车行至福州路东小区车站时,发现自己坐错了车,然而此时公交车已经开出了公交站,按照规定,驶出公交站的公交车不能停车上下客,但林某某却不顾这一切安全规定,强硬地要求司机刁某停车,说自己要下车。司机刁某对林某某讲明,按照行车规定其驾驶的363路公交车中途没站不能停靠下车。原本以为事情已经平息,然而随后当车行至伊春路与福州北路路口北20米处时,被告人林某某一看司机没有停车,就用手来回揪扯司机刁某要求停车,最后导致车辆失控撞上路边停靠在左侧的211路公交车尾部,致使两车受损,损失合计9700余元。

后刁某将被告人林某某控制住并拨打110报警,民警赶至现场将被告人查获到案。记者从市北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被告人林某某,无业。1986年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1年因犯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0年7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不得假释,刑期至2011年2月10日。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林某某于2015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第一看守所。

市北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对主要犯罪事实经过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市北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提出驾驶员中途停车的要求被拒,并不能成为林某某采取过激手段干扰驾驶员正常驾驶,进而导致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处于危险状态的合法理由,被告人林某某的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不得假释。

城市信报/信网记者 张鹏

[编辑: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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