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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保障劳动者高温下权益 不发降温费属违法

2016-07-29 22:01:36
来源:信网
作者:杜杲燃
责任编辑:夜楼

信网7月29日讯 为规范用人单位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深入贯彻《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青岛市人社局采取四项措施保障高温天气下劳动者合法权益。

加强与企业联系,通过举办座谈会和送法上门的形式,引导企业自查自纠,要求各用人单位贯彻落实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相关规定情况,增强其守法意识,现场指导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确保企业夏季生产正常有序运行。

加大指导服务力度,对发现的劳资隐患,及时采取疏导结合的方式消除,防止产生群体纠纷,为夏季劳动用工纠纷降温灭火,营造有序正常的企业生产用工环境。

在指导服务的基础上,加大监察执法力度,组织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法律法规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和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行为。

加强对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开展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监督和检查工作的指导,对区、市进行巡视和督查,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今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4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防暑降温费属于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要求现金发放,该发不发属违法行为。

根据《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239号)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媒体记者 杜杲燃

[编辑:夜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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