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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德生命人寿称被保险人三个月胖了32斤是隐瞒超重拒赔 法院判赔13.5万

新闻漫画。(来源:信号新闻)

信网·信号新闻3月18日讯 浙江的项先生因确诊疾病申请理赔,被承保的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富德生命人寿”)以未告知“超重”等为由拒赔,并单方面解除保险合同。为此,项先生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项先生故意未履行告知义务。3月17日,信号新闻(0532-80889431)得到富德生命人寿反馈信息,该公司已按照判决全面履行相应赔付及合同履约义务。

保险公司指投保人隐瞒超重情况

2025年5月29日,项先生在富德生命人寿投保了《富德生命康健至尊重大疾病保险(C款)》。该份保险约定轻症疾病保险金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确诊轻症后可豁免后续所有保费,合同继续有效。

2025年9月12日,项先生因身体不适前往医院就诊,经专业睡眠监测,被确诊为重度睡眠呼吸暂停低通气综合征、重度夜间低氧血症,并开始使用持续气道正压呼吸器进行夜间治疗,符合保险合同中“严重阻塞性睡眠窒息症”的轻症疾病定义。

项先生随即向富德生命人寿提交理赔申请,要求赔付轻症保险金并豁免后续保费。然而,保险公司核查后,于2025年9月30日出具《理赔决定书》,以项先生投保前存在高血压病史、超重情况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赔付保险金,同时单方解除案涉保险合同。保险公司的主要依据除了项先生的就诊时的血压检测数据外,还有其投保3个月以来的体重变化:5月29日投保时,项先生填写的体重为79公斤,而其申请理赔时提交的就医记录显示,9月中旬,他的体重为95公斤,三个多月时间体重增幅达到了16公斤(32斤)。保险公司认为,项先生投保时隐瞒了自己“超重”的事实。

项先生并不认可保险公司的拒赔和解约理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他向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保险公司单方解除合同行为无效、判令支付轻症保险金135000元、豁免确诊日后的各期保费,并由保险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投保人:未被具体告知且无主观隐瞒

庭审中,富德生命人寿辩称,项先生在投保前多次前往医院就诊,确诊高血压,且存在超重情况,投保时则故意隐瞒上述病史和身体状况,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该未告知事项严重影响保险公司的承保决策。

项先生则当庭反驳,称保险公司在投保时并未就高血压、超重进行明确、具体的健康询问,仅在合同末尾进行囊括式、列举式的笼统询问,双录视频也只是程序性走流程,未给予投保人充分阅读和理解时间,未履行明确的提示说明义务;同时,作为普通消费者,自己并不知晓高血压与本次确诊的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存在医学关联,不存在故意隐瞒的主观过错。

法院:认定隐瞒超重证据不足

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关于疾病诱因的医学认定。法院依据保险公司提交的《实用内科学》《人身保险核保》等专业资料查明:睡眠呼吸暂停低通气综合征的发病危险因素包含肥胖等,而高血压并非该疾病的诱发因素,反而是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体重等因素可能诱发高血压。仅肥胖一项属于案涉疾病的危险因素,高血压与本次出险无直接因果关系。

其次,关于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情况。法院查明,项先生投保时填写体重为79公斤,出险时医院记载体重95公斤,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项先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保险公司以未告知高血压、超重为由拒赔解约,缺乏充分的事实支撑。

法院同时认定,项先生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义务。项先生确诊的疾病完全符合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标准,保险公司理应按约履行赔付和保费豁免责任。

最终,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依法于2026年2月10日作出一审判决,确认保险公司2025年9月30日单方解除保险合同的行为无效,案涉《富德生命康健至尊重大疾病保险(C款)》继续履行;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项先生轻症疾病保险金135000元(按45万元基本保额的30%计算);保险公司豁免项先生自2025年9月12日确诊之日起,该份重疾险的剩余各期保费,豁免保费视为已缴纳。

3月17日,富德生命人寿相关工作人员回复信号新闻称,目前公司已按照法院生效判决要求,全面履行相应赔付及合同履约义务。

部分保险公司“能赔不赔、随意拒赔”

对此,信号新闻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市隆安(青岛)律师事务所史士辉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投保人仅需就保险人提出的询问事项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无需主动披露投保单未涵盖的健康信息。若保险公司未明确询问或询问内容含糊笼统,投保人无义务对此类事项进行自我举证或推测性告知。而保险公司若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首先是未告知的事项与出险疾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其次需要能举证投保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隐瞒行为,且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承保决策。

当前保险理赔实践中,部分保险公司存在“能赔不赔、随意拒赔”的现象,将本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转嫁给投保人,增加了投保人的时间、精力和诉讼成本,损害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违背保险保障的基本初衷。

史律师建议,保险消费者在投保时务必仔细核对健康告知问卷,对保险公司逐一列明的健康问题如实作答,同时妥善留存投保双录视频、保单回执、健康告知页面等全套凭证,所有重要沟通尽量留存文字、录音等记录。出险后第一时间整理好病历、检查报告、治疗凭证等完整材料,依规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理性看待健康告知规则,无需过度恐慌,遇到保险公司无理拒赔时,先与保险公司协商沟通,协商无果可向相关部门投诉,也可通过诉讼途径依法维权。(郭慧敏 徐基峰)

[来源:信网 编辑:赵晓珊]
信网版权稿件,转载请获取授权(邮箱:news@qdxin.cn,或微信联系总法律顾问:lawyer4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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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03/18 16:59
· 来源 ·
信网
· 作者 ·
郭慧敏 徐基峰
· 责编 ·
赵晓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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