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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排查制度不健全 山东高速石化一加油站被罚3万元

2026 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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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网
· 责编 ·
王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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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0日,山东高速石化有限公司第五十一加油站因违反《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相关规定,被济南市章丘区应急管理局依法查处。

信网·信号新闻8月26日讯 8月20日,山东高速石化有限公司第五十一加油站因违反《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相关规定,被济南市章丘区应急管理局依法查处。

“(鲁济章)应急罚〔2026〕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该单位存在违反《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事实。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参照《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25号A裁量阶次,济南市章丘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罚款3万元。

据了解,《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21年修订,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第一款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排查治理的责任人员、内容、周期和处置流程,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企查查平台信息显示,山东高速石化有限公司第五十一加油站成立于2008年11月6日,位于济南至莱芜高速公路章丘服务区(K24+280)右侧,负责人为谢晓佳。经营范围包括汽油、柴油零售,润滑油、润滑脂零售,以及针纺织品、日用百货、汽车零部件等销售。总公司为山东高速石化有限公司(信网记者)

[来源:信网 编辑:王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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